1、应设火报系统的建筑未进行火报系统设计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第8.4条规定,建筑规模较大、火灾危险性高、需要联动自动灭火系统的项目均应设置火报系统。但在众多的项目中,还是有很多项目或区域漏设。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定性错误造成漏设
按规定,单层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丙类厂房应设火报系统。部分项目设计人员对一些高大空间厂房内的夹层区域定性错误。按照面积计算规则,应计算面积,但很多人却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1第6款说明即操作平台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面积可不计约定忽略面积计算,进而漏设火报系统。再如车库,3类以上的车库应设火报系统,但对3类车库的定性除了有50辆以上车位限制因素外,还有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限制。二者只要有1项达标就应设火报系统。然而很多项目漏设。
(2)项目分类错误造成漏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第8.4.1条第7款规定大、中型幼儿园应设火报系统。而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1.0.3规定,5- 9个班即为中型。部分5- 6个班的幼儿园被错误定性为小型,造成项目未设火报系统。
(3)概念理解错误造成漏设
规范明确,净高大于2.6m的设备层和净高大于0.8m的闷顶或吊顶应设火报系统。部分设计人员认为,夹层里没有什么可燃物,没有必要设计。但考虑建筑实际使用的多功能性,在图纸未明确夹层或吊顶内不能有可燃物的情况下,从严格要求的角度,应设火报系统。
(4)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容易漏设
规范要求,建筑内有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火报系统。公共建筑中的厨房、锅炉房、茶水房容易漏设。
(5)区域漏设报警系统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3.3条规定,人员疏散区域和平时无人到访但存在火灾隐患区域应单独进行火灾探测。很多项目的平面设计中楼梯间、电气和通信管道井、夹层与平战结合的车库或连通车库上下层的坡道均存在或多或少的遗漏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