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探测设备布设存在问题
探测设备布设存在问题,不能发挥应有的全域监测和人员第一时间识别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报警区域贯穿防火分区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3.1规定,探测区域划分应相对隔离,目的是便于消防控制室人员第一时间对火灾报警进行定位确认。这就要求对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应控制在便于人员确认火警的层面进行设置。在部分住宅与商业联合的公共建筑,以及多功能组合的建筑中,经常看到同一报警区域贯穿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的两个防火分区,给消防控制室人员确认火警带来困难。
(2)报警探头设置不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2013第6.2.2至6.2.10对探头保护面积、保护半径以及与梁边距离进行了约定。部分项目设计相互间距过大,超出其应有的保护面积规定;部分项目探头距梁边距离过近,已影响到设备的正常功能发挥;这里,尤其需要注意防烟分区挡烟垂壁与探头的距离。对感烟探测系统,在可能出现热屏障的区域,尚应注意感烟探头的安装高度。对一些用彩板、玻璃顶作屋顶的建筑,以及一些尖坡形式的屋顶,均需考虑热屏障层的影响,把感烟探头设在热屏障层以下,并符合规范要求。很多工业厂房、玻璃顶的中庭在设计时忽略了这一点。
(3)总线隔离器漏设或保护设备数量过多问题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1.6规定,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消防设备总数不应超过32点,目的是提高探测系统的精确与系统稳定。这里应注意的是32点要求的设备数量而不是地址码。对住宅而言,垂直穿越楼层的总线可以不设总线隔离器,但对在同一层不同防火分区间的总线而言,应设总线隔离器。很多项目在具体设计中,系统图表示数量符合规范要求,但在平面图中,却出现不符规范要求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总线隔离器保护设备数量过出 32个的要求。
(4)手报按钮和声光警报间距过大问题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3.1条,6.5.1条,6.5.2条分别对手报报警按钮、火灾光警报器和声警报器的设置提出要求。很多项目设计将三者结合到一起,即采用手动报警按钮与声光警报结合在一起的方式进行。但在具体平面布设中忽略了声和光警报的安装距离要求,尤其是在走道拐角处更容易漏设。
(5)消防电话外线功能漏设
消防电话应采用独立通信线路,有总线制和多线制之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7.4条和6.7.5条对报警电话和电话分机进行了约定,并强调人员值班总控处应有外线报警功能,目的是确保火警确认和灭火救援行动的通信绝对安全。很多项目在设计中忽略了消防电话总机的外线呼叫功能。
(6)报警控制器设置数量不足或漏设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1.5条对火灾报警控制器和联动控制器控制设备总数和联接线路进行了约定。其中联动线路和设备总数均比报警的要少。在一些项目设计中,采用总线制设计,即报警与联动采用一根总线设计。但在保护设备和线路上,忽略了数量,即需满足联动控制器的保护要求。
(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漏设或设置错误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9.1.3规定,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及电气火灾危险性设置,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形式与安装位置。剩余电流式探测器一般设在低压配电室处第一级或第二级配电出线处。部分项目在设备最末端配电处也进行了设计,线路太长,指标损失太大,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