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
将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显示盘》(GB17429-2011)的有关要求检查其下列功能并记录,区域显示器应满足相应要求:
(1)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在3s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
(2)消声、复位功能。
(3)操作级别。
(4)对于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和故障报警功能。
10、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1)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回路与控制器相连接后,接通电源。
(2)控制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2008)的有关要求进行下列功能试验,并应满足相应要求。
a. 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b. 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c. 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d. 消声和复位功能。
e. 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f. 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g. 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h. 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4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
i.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h款的检查。
(3)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②的检查。
11、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1)依次逐个将可燃气体探测器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使其正常动作,探测器应发出报警信号。
(2)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应在30s内响应。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3)对于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将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相应的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12、消防电话调试
(1)在消防控制室与所有消防电话、电话插孔之间互相呼叫与通话,总机应能显示每部分机或电话插孔的位置,呼叫铃声和通话语音应清晰。
(2)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外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通话,语音应清晰。
(3)检查群呼、录音等功能,各项功能均应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