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气体灭火系统
(1)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①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划分、几何尺寸、开口、通风、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 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a. 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b. 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c. 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
d. 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
e. 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③ 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 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a. 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b. 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c. 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
d. 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
e. 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③ 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④ 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联动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2)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
①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以及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 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 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第5.2节的有关规定。
④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第5.3节的有关规定。
⑤ 阀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气动驱动装置中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第5.4节的有关规定。
⑥ 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 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
⑦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其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和涂刷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第5.5节的有关规定。
⑧ 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第5.6节的有关规定。
(3)系统功能验收
①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并合格。
②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合格。
③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设有灭火剂备用量的系统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合格。
④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主、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