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气体灭火系统
1、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永久储存。
(1)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3)系统维护检查记录表。
(4)值班员守则和运行日志。
2、气体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3、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4、与气体灭火系统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16-2007)执行。
5、每日应对低压二氧化碳储存装置的运行情况、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状态进行检查并记录。
6、每月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液位计检查,灭火剂损失10%时应及时补充。
(2)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管网灭火系统及IG541灭火系统等系统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和保护对象标志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b. 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
c. 预制灭火系统的设备状态和运行状况应正常。
7、每季度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物的种类、分布情况,防护区的开口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
(2)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3)连接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或更换。
(4)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5)对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逐个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储存量的90%。
(6)灭火剂输送管道有损伤与堵塞现象时,应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
8、每年应按对每个防护区进行1次模拟启动试验,并进行1次模拟喷气试验。
9、低压二氧化碳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维护管理应按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钢瓶的维护管理应按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灭火剂输送管道耐压试验周期应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规定执行。